第三十八条

有效

以无偿方式取得的出租汽车运营许可不得转让。

城市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出租汽车运营许可,并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