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出租汽车客运第三十八条有效以无偿方式取得的出租汽车运营许可不得转让。城市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出租汽车运营许可,并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