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出租汽车客运第三十七条有效企业和个人申请出租汽车运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材料:(一)有符合有关标准和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三)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个人只能申请一个出租汽车运营许可。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按车颁发出租汽车运营许可证件。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