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二十九条有效燃气汽车加气站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外,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向无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或者使用登记信息与车用气瓶、汽车信息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气;(二)向超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用气瓶加气;(三)未取得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许可,向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燃气;(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