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外,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无气瓶信息标识的气瓶充装燃气;

(二)充装不符合充装介质要求的燃气;

(三)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向气瓶充装燃气;

(四)向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燃气用户供应瓶装燃气;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