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瓶装燃气经营企业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外,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非法制造、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无气瓶信息标识的气瓶充装燃气;(二)充装不符合充装介质要求的燃气;(三)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向气瓶充装燃气;(四)向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燃气用户供应瓶装燃气;(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