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燃气汽车加气站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外,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无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或者使用登记信息与车用气瓶、汽车信息不一致的车用气瓶加气;

(二)向超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用气瓶加气;

(三)未取得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许可,向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燃气;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