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二)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三)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餐饮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