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

(二)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三)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餐饮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