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边界应当设立警示标志,并参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规定进行管理。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