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十二条有效同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职责。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