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鼓励中国共产党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具有工程、评估、法律、会计、咨询等专业知识的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