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农民工人身损害救助服务条例第六条有效民政、财政、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民工人身损害救助服务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农民工人身损害救助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