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农民工人身损害救助服务条例第五条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除依法做好职责范围内救助服务工作以外,还负责牵头指导协调农民工人身损害救助服务工作,包括:(一)受理、分流、转办救助服务申请;(二)督促落实救助服务工作;(三)综合研判救助服务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四)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