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实行农民工人身损害救助服务申请首问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直接收到申请人救助服务申请的,应当予以登记,并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

(一)属于本部门、本单位救助服务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开展救助服务;

(二)属于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移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分流、转办。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