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处理第三十三条有效法制工作机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前,可以与制定机关沟通,要求制定机关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经沟通,制定机关同意对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并书面提出明确处理计划和时限的,可以不再向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审查中止。规范性文件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执行该规范性文件,或者立即停止执行其中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