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处理第三十二条有效经审查,法制工作机构和相关专工委均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规定情形,需要予以纠正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依法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要求制定机关在两个月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