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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有效

制定机关收到审查意见后逾期未报送书面处理意见的,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向制定机关发函督促或者约谈制定机关有关负责人,要求制定机关限期报送书面处理意见。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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