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法制工作机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前,可以与制定机关沟通,要求制定机关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经沟通,制定机关同意对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并书面提出明确处理计划和时限的,可以不再向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审查中止。

规范性文件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执行该规范性文件,或者立即停止执行其中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