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二节 审查标准第三十条有效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明显不适当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审查意见:(一)明显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明显不合理;(三)采取的措施与其目的不符合比例原则;(四)同一层级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严重影响规范性文件的适用;(五)因现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宜继续施行;(六)其他明显不适当的情形。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