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不合法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审查意见:
(一)违反上位法规定;
(二)超越法定权限,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增加其义务,或者违法设定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三)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或者对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违法作出调整和改变;
(四)违反授权决定,超出授权范围;
(五)违反法定程序;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