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明显不适当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审查意见:
(一)明显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明显不合理;
(三)采取的措施与其目的不符合比例原则;
(四)同一层级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严重影响规范性文件的适用;
(五)因现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宜继续施行;
(六)其他明显不适当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