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公安、规划、环境保护、价格、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