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Repealed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公安、规划、环境保护、价格、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