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