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城市治理工作体系,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