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临时管理规约包括下列内容:
(一)使用维护物业共有部分的规则;
(二)使用物业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
(三)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的权利和义务;
(四)分担物业管理区域各类费用的方式;
(五)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将备案后的临时管理规约在销售场所公示。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建设单位擅自增删、修改备案的临时管理规约,侵害物业买受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临时管理规约的效力至业主大会通过的管理规约生效时终止。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