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期限届满需要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依法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是期限尚未届满,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地方法规 · 渭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