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本市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暴雪、雷电、大雾、霾、大风(沙尘暴)、龙卷、低温、高温、干旱、冰雹、霜冻、冰冻、寒潮等造成的灾害。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