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在本市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暴雪、雷电、大雾、霾、大风(沙尘暴)、龙卷、低温、高温、干旱、冰雹、霜冻、冰冻、寒潮等造成的灾害。

Local Regulations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