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有效居(村)民委员会、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和犬业协会等组织,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并在各自的公约、章程中对养犬规范作出约定,引导、督促犬只饲养人、管理人依法文明养犬。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