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有效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应当加强养犬管理宣传教育,引导犬只饲养人、管理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负责养犬管理的城市管理、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居(村)民委员会、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和犬业协会等组织应当经常性开展依法养犬、科学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活动。地方法规 · 金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