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四章 社会公众参与急救第三十一条有效教育、公安、民政、交通运输、文广旅游、体育、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以及医疗卫生、养老服务、婴幼儿照护、快递物流、外卖配送、物业管理、矿山、建筑、电力、危险化学品等行业单位,应当组织重点岗位人员参加社会公众急救培训,并按照相关规定达到救护员持证比例。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