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本市采用政府投入、单位自行购置与社会捐赠相结合的模式,多渠道筹集自动体外除颤器、急救箱等急救设备购置和维护经费,推动急救设备配置和使用。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制定交通场站、会展场所、文化体育场馆、旅游场所、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养老机构、大型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急救箱等急救设备的配置规划,明确配置数量、密度、点位、安装规范等要求,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点位分布等相关信息。

市和区(县、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在公共交通工具、住宅小区、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