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将社会公众急救培训纳入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并采取措施保障乡村医生接受急救培训。

市和区(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社会公众急救培训纳入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计划,并按照国家课程要求,指导中小学校和高等院校开设相关课程,普及急救知识。

鼓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本单位工作性质和特点,组织工作人员参加社会公众急救培训,掌握必要的急救知识和技能。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