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本市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为“120”,并与“110”“119”等建立急救联动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恶意拨打“120”急救呼叫号码和谎报急救信息。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