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第三章 急救服务第十六条有效本市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为“120”,并与“110”“119”等建立急救联动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恶意拨打“120”急救呼叫号码和谎报急救信息。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