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设施,不得擅自拆除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设施,不得擅自改变该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运行。

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设施确需拆除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实施,且设施配置标准不得降低。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