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规范,对工作职责、服务流程、操作规程、质量控制要求等作出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市和区(县、市)急救中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受理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指挥、调度、执行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任务;

(二)收集、处理和贮存院前医疗急救信息;

(三)根据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规范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并定期组织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人员开展技能培训,对其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四)根据本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指派,承担重大活动院前医疗急救保障以及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急救中心对区(县、市)急救中心进行业务指导。其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机构应当落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相关管理制度,服从急救中心的统一指挥调度,接受急救中心的业务指导。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