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禁止在军用铁路、公路专用线和军用输油、输水、输气管道限界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未经批准,禁止接用军用输油、输水、输气管道和输电线路。禁止毁坏助航、导航、测量标志和民用铁路线上的军用站台等军事设施。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