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济建设与军事设施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安排可能影响军事设施保护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主管部门通过同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书面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有关军事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评估。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