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二十条有效在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建造、设置影响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使用效能的设备和电磁障碍物体,不得从事影响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的活动。在军用无线电固定设施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安装或者使用可能产生电磁辐射和无线电波辐射的仪器、设备,应当报告所在地军事设施管理单位,由军事设施管理单位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对其干扰程度和电磁障碍物的影响情况进行测试和论证,经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后,方可安装、使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