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十五条有效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一)擅自探矿、采矿、采石、建设等;(二)擅自对军事禁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定位、描绘和记述;(三)依托军事设施外围墙体搭建民用设施;(四)从事爆破、射击活动;(五)建设涉外项目;(六)修建可以通视军事禁区的建筑物、构筑物;(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