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军队团级以上管理单位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政府予以保护。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