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一)擅自探矿、采矿、采石、建设等;
(二)擅自对军事禁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定位、描绘和记述;
(三)依托军事设施外围墙体搭建民用设施;
(四)从事爆破、射击活动;
(五)建设涉外项目;
(六)修建可以通视军事禁区的建筑物、构筑物;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其他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