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或者支持社会力量设立犬只收容场所,用于接收、检验和处置流浪、走失的犬只。犬只收容场所应当对收容的犬只进行登记,并建立犬只收容、免疫、领养等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只均可以向公安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