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或者支持社会力量设立犬只收容场所,用于接收、检验和处置流浪、走失的犬只。

犬只收容场所应当对收容的犬只进行登记,并建立犬只收容、免疫、领养等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流浪犬只均可以向公安机关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