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当犬只对人身安全产生危害时,任何人均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地方法规 · 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