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禁止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用地性质。
因重点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防灾救灾项目等确需改变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用地性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调整规划的申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改变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用地性质造成绿化规划用地面积减少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总量不减、布局均衡的原则,安排新的绿化规划用地。
Local Regulations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