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绿化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项目进行项目联合验收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进行规划核实的过程中,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原批准方案和竣工验收资料,进行绿地率指标核实。

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不符合规划条件、设计方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