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第七章 恢复重建第五十六条有效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和协调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通信、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恢复社会治安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医疗卫生、水利、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