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第七章 恢复重建第五十七条有效农业农村、林业、水利(务)等部门应当针对自然灾害造成的影响,加快因灾毁损农业、林业、水利基础设施重建。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落实扶持政策,指导灾区农作物改种补种、生态恢复,协助农业经营主体做好保险理赔等工作,及时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技术指导、培训和服务。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