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造成的损失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尽快恢复灾区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和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自然灾害防治工程、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住房和无障碍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建设期限和规模。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